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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创设投资于科技创新债券或挂钩科创相关指数的专项资管产品
时间:2025-05-07 浏览次数:4次

新盛在线客服【威77296577】5月7日,上交所发布了一则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债券发行的最新通知。该通知强调,将扩大发行主体范围,并拓宽募集资金的使用渠道,以增强科技金融服务的广泛性。特别提出,将鼓励金融机构加入科技创新债券的发行行列。

具体来说,通知在维持对科创企业、科创升级、科创投资和科创孵化类发行人支持的基础上,新增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科技创新债券发行资格。这些金融机构将被鼓励利用其投融资专业优势,通过贷款、股权、债券、基金投资以及资本中介服务等手段,专门支持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此外,通知还旨在引导投资机构增加对科技创新债券的投资。它鼓励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设立专门投资于科技创新债券或与科创相关指数挂钩的资管产品。同时,推动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开发科技创新债券类ETF,并通过质押、做市等机制提高其流动性。通知还支持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资金增加对科技创新债券及其相关产品的配置。

以下是通知的全文: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债券发行的通知

上证发〔2025〕65号

致各市场参与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响应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8号),加快发展多层次债券市场,积极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以更好地发挥债券市场的作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特此通知,以下为具体措施:

一、拓宽发行主体和募集资金使用范围,扩大科技金融服务覆盖面

(一)新增金融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在继续支持科创企业类、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发行人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基础上,新增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发行资格。

(二)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募集资金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具有丰富投资经验、优秀管理业绩和管理团队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和扩募。

二、简化信息披露安排,提升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精简科技创新债券信息公布流程。科技创新债券的发行方可依据本所的业务规则选择简化的信息披露方式,简化申报发行材料和信息公开,发行方与投资者可协商免除某些披露信息。对于资产负债率未超过行业平均水平且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科技型企业发行方,可申请适当延长年度和半年度财务报告的有效期,年度财务报告有效期最长可延长至当年8月底,半年度财务报告有效期最长可延长至次年4月底;若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可列表简要披露半年度财务报表的主要资产负债科目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

(四)简化申报材料签章文件。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债券项目申请阶段,根据规定对债券发行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承诺认可各期发行文件、履行规定职责的,每期债券发行前无需再次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若审计机构已对发行方前期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容出具过声明页,确认募集说明书与审计报告无矛盾,并经主承销商核实本期债券发行文件引用的审计报告内容与前期一致,每期债券发行前审计机构无需再次签署相关声明。

三、进一步优化配套支持机制,构建一二级市场联动、投融资协同的良好市场环境

(五)完善科技创新债券融资审核“绿色通道”机制。发行方申报和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将适用“即报即审”的“绿色通道”机制。对于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可参照知名成熟发行人的审核安排,提高科技创新债券审核注册效率,对于不存在需重点关注的负面情形的,本所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六)鼓励发行方创新债券条款设计。鼓励发行方在发行方式、期限结构、利率确定和计算方式、还本付息方式、赎回或转换选择权、增信方式等方面进行创新。支持发行方设置预期收益质押担保、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可转换为股权、票面利率与科创企业成长或募投项目收益挂钩、以募投项目收益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等创新条款。

(七)优化科技创新债券做市等交易机制安排。支持科技创新债券质押融资,质押折扣系数可在债券各档位对应折扣系数取值基础上适当上浮,并适度降低科技创新债券纳入基准做市券门槛。鼓励证券公司为科技创新债券提供承销与做市报价联动服务,本所将证券公司开展科技创新债券承销、做市业务情况纳入证券公司年度评价、参与创新业务或产品试点的考虑因素。(八)鼓励投资机构增加对科技创新债券的投资力度。鼓励银行理财、券商资管设立专注于投资科技创新债券或与科创相关指数挂钩的专项资管产品。推动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推出科技创新债券类的ETF产品,并支持这些ETF产品通过质押、做市等手段提高其流动性。同时,支持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增加对科技创新债券及其相关产品的投资。

(九)减少科技创新债券的交易结算成本。本所将继续免收科技创新债券发行认购的手续费、上市(挂牌)的初次费用和年费、现券交易(转让)的手续费、回售交易的手续费,并协助实施科技创新债券登记费、派息兑付手续费、赎回回售手续费和结算费的免收政策。

坚持科技创新的导向,科技创新债券的资金应用应依法合规地主要用于科技创新领域。本所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监督发行人合规使用募集资金,强化中介机构对募集资金的监管责任,提高债券市场服务国家战略的能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若本所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科技创新债券的规定与本通知相冲突,则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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